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院财务工作顺利完成,提高各项财务工作的严肃性和客观性,加强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使财务人员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更好地为学院事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适用于学院所有财务专业人员及与财务工作相关的非财务专业人员。
第二章 财务人员职业操守
第三条 财务人员要将学院利益作为工作之本,不做有损学院利益的事情。
第四条 财务人员要坚持原则性,严格按照国家法规、上级政策及学院财务规章制度办事。
第五条 财务人员要依法办事,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财务工作。
第六条 财务人员要坚持政治学习、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
第七条 财务人员要勤于思考,善于思考从而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 财务人员要不折不扣地把上级分配的工作认真落实。
第三章 财务人员工作规范
第九条 精业务。财务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具备必要的学识及业务能力,熟悉学院的经济业务和内部控制要点,持续改进工作方法,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工作的要求。
第十条 懂政策。财务人员要熟悉财经法律、法规、会计制度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并结合财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第十一条 立公正。财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保持形式和实质上的独立,客观公正,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严守职业操守,保持公信力。
第十二条 倡服务。财务人员要熟悉学院办学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做好会计基础工作,为改善学院内部管理、节能降耗服务;并运用掌握的财会分析方法,为学院各级领导的决策提供服务;在具体办理日常财务业务时,一视同仁、主动详解,不断提高服务意识。
第十三条 慎言行。不妄议学院决策和部署,自觉维护学院形象和声誉;保守学院机密,未经批准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学院的财务会计信息。
第十四条 讲团结。财务人员要有良好的全局观念和团队精神,工作中互相帮助,积极配合,不推诿扯皮,勇于承担责任,不折不扣落实工作,共同营造积极向上、团结和谐的工作氛围。
第四章 财务人员纪律守则
第十五条 严禁接受相关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现金(包括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各种礼品。
第十六条 严禁刁难来办理业务的相关人员,对于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违反财经制度的经济事项要做好解释工作,主动协助其规范相关经济行为。
第十七条 严禁泄露学院机密和财务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将学院管理资料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第十八条 严禁有无视财经纪律的行为发生,严禁玩忽职守、循私舞弊,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财务人员在办理现金结算业务时,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将公款以任何名义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以不符合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代替库存现金;
(三)库存现金超出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限额等。
第二十条 财务人员在办理银行结算业务时,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
(二)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三)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四)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出租、出借账户;
(五)利用预付、应收等会计科目转移资金,在账外及表外存储资金;
(六)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十一条 财务人员在税务管理方面,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开具和保管发票,代开、虚开发票;
(二)伪造、买卖制发票;
(三)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发票。
第二十二条 财务人员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中,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或工作上的便利,违反财会制度,为己或他人牟取不当利益或为牟取不当利益提供方便;
(二)利用职权或工作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私借公款、公款私存,或私自用公款从事外汇、期货、股票、债券、基金及金融衍生产品的买卖;
(三)利用内部结算账户为非内部账户单位进行业务结算,为没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套取内部资金或货币资金充当结算中介、虚构收支业务;
(四)对非内部账户单位实行内部结算方式,自制内部支票或其他方式的结算凭证充当结算工具,替代资金支付;
(五)违反公平、公正原则履行管理职能和职权;
(六)其他损害学院利益,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财务人员应保证学院财产安全,定期检查和盘点部门资产。严格限制非相关人员接触财务办公场所、财务电脑、财务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财务人员若违反本守则,将按学院人事管理制度强制脱岗培训或调离财务工作岗位。
第二十五条 财务人员若违反财经纪律及相关法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守则由学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守则自2023年5月5日起执行。